一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?
试用期不是劳动合【hé】同的必【bì】备条款。是否约定试【shì】用期,由双方当事人【rén】根据情【qíng】况【kuàng】协商【shāng】,也【yě】可【kě】以不约定。当事人没有约定试【shì】用期的【de】劳动合同不【bú】影响其成立与【yǔ】生效。
(资料图)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规定
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【yī】年的【de】,试【shì】用【yòng】期不得【dé】超过一个月;劳动合【hé】同期限一年【nián】以【yǐ】上不满三年的,
试【shì】用期【qī】不【bú】得超过二个【gè】月;三年以上固定【dìng】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【yòng】期【qī】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同【tóng】一用人单位与同【tóng】一劳动者【zhě】只能【néng】约定一次试用期。以完成一【yī】定【dìng】工【gōng】作任【rèn】务为期限的劳动合【hé】同或者劳【láo】动合【hé】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,不得约定试用期。
试用期【qī】包含【hán】在劳动【dòng】合同期限内。劳动合同【tóng】仅【jǐn】约定试用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【xiàn】。
二、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有哪些?
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:
(一)用人单位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;
(二)劳动者的姓名、住址和居民【mín】身份证或【huò】者其【qí】他有效身【shēn】份【fèn】证件号码;
(三)劳动合同期限;
(四)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;
(五)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;
(六)劳动薪金;
(七)社会保险;
(八)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;
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。
劳动合同【tóng】除前款规定【dìng】的必备条款外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【shì】用期【qī】、培【péi】训【xùn】、保守秘【mì】密、补充保险和【hé】福利【lì】待遇等其他【tā】事项。
根据以上法律条文,劳动【dòng】合同【tóng】的必备版权法款为(一【yī】)至【zhì】(九)。对【duì】于【yú】“约定试用期【qī】”,此【cǐ】法中用的是“可以”,只是提出一种建【jiàn】议,而不是强制性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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