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点:工作地点变更员工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:用工自主权不能滥用

2024-9-22 00:58:05来源:南宁新闻网

南【nán】宁云—南宁晚【wǎn】报讯【xùn】(记者 韦薇 通【tōng】讯员 周云珍)收【shōu】到公司【sī】调【diào】岗通知,员【yuán】工对调整工作地点不【bú】接受,双方之间由此产生的【de】劳动【dòng】争议【yì】纠【jiū】纷【fēn】应如何认定?9-22,兴宁区【qū】人民法院针对日常审判【pàn】工作中遇到的两个案例,给【gěi】广【guǎng】大市民普法。


(资料图)

2020年1月,覃某【mǒu】入职一家公司,一【yī】直在【zài】南宁市东葛路上班【bān】。2021年11月,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的计【jì】量部门整体【tǐ】搬迁至兴宁区三塘镇。覃某不服工作地点调【diào】整【zhěng】并提出异议,认为该调整增【zēng】加了交【jiāo】通费用成本【běn】、上班时【shí】间成【chéng】本【běn】。覃某提出解除合【hé】同并向法院请求判决公司赔偿经【jīng】济补偿金。

法院【yuàn】经审理,认为公司【sī】自身经营规划将计量部门整体【tǐ】搬迁,并非针对覃某个人。公司【sī】在东葛路再【zài】无计【jì】量【liàng】部门【mén】,无法再【zài】依约履行【háng】原约定工作地点,且新办公地点【diǎn】也在南宁【níng】市内,公司对覃某【mǒu】的上班地点【diǎn】调【diào】整【zhěng】属合【hé】理调【diào】整,不【bú】具侮辱【rǔ】或惩罚性。因此,法【fǎ】院对覃某诉请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【zhī】持【chí】。

无独【dú】有偶,罗【luó】某【mǒu】也遇到【dào】了【le】工作地点变更的情况,结果却【què】有所【suǒ】区别。2019年9月,罗某入职公【gōng】司时【shí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约定工作地【dì】点为【wéi】“中国境内【nèi】,暂定【dìng】”。入职【zhí】后,罗某一【yī】直被安排【pái】在南宁工作。2021年9月,公司向罗某发送《调【diào】岗【gǎng】通【tōng】知》,告诉【sù】罗某公司【sī】将其调【diào】动到梧州项目的同岗位【wèi】工作。

罗某不【bú】接受调【diào】整,继续【xù】到原单位打【dǎ】卡上班。公司以罗某没到【dào】新岗【gǎng】位、旷工为【wéi】由解除劳动【dòng】合【hé】同。双【shuāng】方因此发生了争议。罗某诉至法【fǎ】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【jì】赔偿金。

法院审理后【hòu】认【rèn】为【wéi】,公司没能对【duì】调岗合【hé】理【lǐ】性进行举证【zhèng】及说明。劳动合同的履行【háng】地点属于劳动者求职考虑【lǜ】的重大【dà】因【yīn】素,用人单【dān】位调整劳【láo】动者的【de】工【gōng】作岗位【wèi】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【zhì】,不能对劳【láo】动者的日【rì】常【cháng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。在本案中,公司没有与覃【tán】某协商一致,就将其【qí】工作地点【diǎn】调整至梧州,对覃某【mǒu】日常【cháng】生【shēng】活造成重大影响【xiǎng】,存在不当。罗【luó】某继【jì】续【xù】到【dào】原岗位【wèi】打卡【kǎ】上班【bān】,公司以罗某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、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,属于违法解除。因此,公司应向罗某支付相应的经【jīng】济赔偿金。

■法官说法

用人【rén】单【dān】位的用工【gōng】自主权不能无限扩张,为防止权利滥用,应就该【gāi】调岗及调整工作地【dì】点的行为证明其【qí】具【jù】有“充分合【hé】理性”。判断合【hé】理性【xìng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:

1.调岗、调整工【gōng】作地点等是否未【wèi】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【láo】动条件作【zuò】出不利【lì】调整【zhěng】。

2.调岗、调整工作地点等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。

3.调岗、调整工作地点等是否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。

编辑:罗宁

值班编审:汤洁葵

(作者:韦薇 周云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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